2019-01-18 15:10 来源:未知 浏览: 咨询电话:16685201874
1.用人单位用工花名册
2.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
3.建设工程项目用工考勤记录表
4.建设工程项目每月农民工应发工资明细表。
(四)施工现场人员出入施工区域必须刷卡或其他实名识别方式进行考勤。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在项目现场设置公示牌,将每月经施工现场人员确认的考勤与工资支付信息在公示牌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施工现场人员退场时,施工总承包企业应为其办理退场登记,填报登记退场日期、用工评价或诚信记录。
(五)加强实名制信息应用。各类建筑农民工实名制的纸质档案或电子档案管理台账保存至工程竣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2年。
(六)对施工企业未按要求实施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或在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未按本通知要求对实名制管理实施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不良行为实施信用惩戒。
二、工程建设项目各用人单位必须实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及银行按月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
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及银行按月代发工资制度,实行人工费与其他工程款相分离,由建设工程发包单位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拨付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支付银行卡,确保农民工工资专款专用,按月足额发放。
(一)工程总承包企业必须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每个工程项目只能开立一个工资专用账户,与银行签订委托支付协议。
(二)劳资专管员应根据招用的农民工在5日之内为其办理实名制银行工资卡。对于用工周期不足一个月、不能实行银行按月代发工资的农民工,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按约定及时足额将工资发放给农民工本人,并将签字的工资发放表和影像资料存档备查。
(三)招标工程投标报价的人工费、直接发包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人工费,其计价标准按市场价确定,但不得低于河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同期建设工程指导价人工费标准。
(四)建设工程发包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须在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人工费数额、人工费预付款数额与折扣方式、进度款数额与支付方式。
(五)建设工程发包单位每月10日前应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比例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人工费总额,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开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六)施工总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专业分包企业应依法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施工总承包企业每月10日前将劳务分包企业(专业分包企业)负责人、农民工签字确认的上月农民工工资表,由劳资专管员审核、项目负责人签字,加盖财务印章后,把公示的工资表送交委托支付银行。委托支付银行审核后于2个工作日内将工资一次性转入农民工工资卡。
三、日常监管
(一)各县区(含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源头治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各成员单位对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落实情况实施日常巡查。从各建筑工地项目巡查,以后每双月巡查一次,巡查内容:
1.是否按要求进行全员登记,不得瞒报、漏报登记人数;
2.是否建立动态每日用工实际花名册,考勤册和工资册;
3.是否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4.是否设立专职农民工劳资专管员。
5.是否设立工资专用账户。
6.是否在施工现场公示人工费拨付情况和农民工工资表。
各县区(含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源头治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巡查中发现未建立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的工程项目,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为五个工作日),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由市、县(含祥符区)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源头治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通报批评,并建议市、县(含祥符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进一步处理,记入行业信用信息系统,责令暂停施工整改,列入建筑市场重点监管对象。
(二)开户银行对农民工工资银行代发资金进行日常监管,细化内部操作流程,确保专款专用。开户银行发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不足支付当月农民工工资的,要向市、县(含祥符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告。建设工程发包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时足额拨付或支付人工费影响一个月工资支付的,由市、县(含祥符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予以通报并责令及时足额拨付或支付;连续2个月或累计3个月影响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由市、县(含祥符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暂停施工整改,记入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列入建筑市场重点监管对象。
四、督导检查
各县区(含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源头治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属地监管责任,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督促在建工程项目在9月30日前建立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办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实行按月足额发放工资。